天津:服务“一带一路”为三十个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2020-12-29 16:36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175

记者从天津海事法院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获悉,自2019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425起"一带一路倡议"案件,结案405起,涉及6亿元人民币,涉及非洲、亚洲、欧洲、美国等沿线30多个国家,相关案件主要是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货运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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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管公司在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对钢管海上运输及港口作业,埃及桩管绑扎加固工程进行招标。经过招投标程序,钢管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很快,这68根钢管共涉及2868根。499吨在秦皇岛港装船,驶往埃及卸货港。港口位于苏伊士运河北端的地中海沿岸。港区以苏伊士运河河口为界,分为东港和西港两部分。船离开后,钢管公司要求将货物在色当港卸下。钢管公司要求在埃及塞登港卸货,由塞登港承担比塞登港普通货物码头更高的港口停泊和卸货的港口费用,并自行提供合适的卸货吊架。"。

船很快就到了萨德港。由于塞登港泊位不足,车轮到达塞代西港卸下锚地,卸下货物。驳船共收取90000美元,浮吊36000美元,驳船23264.64美元。苏伊士河的运输费为10278.05美元。由于钢管公司拒绝支付费用,该物流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裁定,被告钢管公司支付了344219.88美元的海运费、119656.53元的绑架费、774341.92元的港口杂费、129500美元的船舶滞期费、共计473719.88美元、893998.45元及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利息。

本案是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海上纠纷,合同双方在性质上存在很大争议。法院结合所涉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货代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最终认定合同的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航次租船合同。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助于规范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项目的海上运输活动,对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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