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六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六间保险公司差
银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业内人士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新的偿付能力控制措施规则更加详细,有利于建立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退出机制。
中国银监会2021年第1号法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25日颁布,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
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清华大学武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向"国际金融日报"指出,2008年"偿付能力监管条例"明确界定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体系,为优化保险监管和防范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对国际保险监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他补充说,"管理条例"经过13年的运行,已进行了重大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部副主任王湘南告诉"国际金融日报",消费者通常认为偿付能力是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依据,但偿付能力是动态的,越高越好,就越应该关注其长期水平。
完善监督体系
根据规定,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对投保人的责任的能力。
目前,保险业是以前中国保监会2008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2008年第1号法令)为基础的。
2016年,我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补偿第二代")正式实施,2008年的管理条例在实施第二代补偿后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有必要及时总结实施第二代薪酬建设的最新成果和监管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监管当局启动了对2008年监管规定的修订,于2017年起草了第一份草案,并于2020年7月起草了一份征求公众意见的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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